2013年8月25日 星期日

處分林慧思老師之餘

因不忿「警方執法不公」而粗口辱警的林慧思老師接受了她任教的寶血會培靈學校的處分,校方公開呼籲讓事件告一段落,說明白社會上對今次事件的不同聲音,但學校只宜站在教育立場表達意見,否則會陷入沒完沒了的糾纏。
事情會否告一段落?還得看兩個日子。一是開課日,各方會否在校門前擺陣爭抝下去;第二個日子未定,那要等警方公布決定,是否檢控起訴行為不檢和阻差辦公。
林慧思事件充滿政治象徵和激情,從人事管理角度,處理時要比冷靜更冷靜。我看今次培靈學校校董會的處理是夠冷靜的,合乎情理和規矩,只是有兩點還可以斟酌。
一是在處分之外,校方發表的聲明加上一句「期望林老師深切反省,並為當日言行向有關各方致歉,結束事件,令學校回復正常運作。」聲明的性質是向社會交待,並非處分程序一部分,因此不須先徵求當事人同意,但如果能事先告知有此額外的校方立場表述,就會更恰當。
二是學校呈交教育局當局的報告,據說林老師不能過目。一般而言,員工不能期望任何行政報告都要給他們事先審閱,但這是單一事件的總結報告,事關個人處分,若能讓當事人知道它怎樣敘事,或者更切合程序公義。
這兩者都不是必然或必須的,但一定可以斟酌。

14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校方立場即使說那只是局限教育觀點, 也是割裂了的, 稍有思想的都會問, 好人好者一個女教師, 受了什麼刺激, 會在旺角街頭講粗口 ?

呈交教育局當局的報告, 據說林老師不能過目, 稍有常識的, 都知這是違反程序公義, 不管內容如何, 受影響的一方, 有知悉的權利, 有答辯的權利, 這同缺席審訊有何分別

特別是在教育局公信力不佳的時刻, 根據這種報告作的任何裁決, 都易招風雨, 校方是否靠害 ?

My Time 提到...

小小意見:
1. 有關第一點,林老師已多次公開聲明不會向警察道歉,而校方已決定聲明內容,校方是否事先告知林老師校方聲明內容已無關係。校方知道林老師一定反對。

2. 有關第二點,總結報告通常包括其他人士(例如學校的其他老師或學生)提供的証供、意見及資料、而該等人士可能不希望其証供、意見及資料和身份讓當事人林老師知道,以免影響其關的闗係。所以校方不適宜讓林老師過目。

請賜教!

My Time 提到...

有關道歉的邏輯問題,我也有小小意見:

如果A君做了傷害或侮辱B君的事,事後知錯了,決定向C、D、E君道歉,而不向受害者B君道歉,合理嗎?

一個例子:學生A覺得老師B在課室錯罰了同學,做了不公義的事,在校門外和其他學生前用粗口辱罵老師B, 其他同學指出他做錯了, 學生A於是決定道歉,但只向其他學生道歉,不向老師B道歉,合理嗎?

匿名 提到...

事情會否告一段落?還得看兩個日子。一是開課日。。。。。。開課日, 愛字頭人馬會到學校播放粗口片, 學校如何應付, 看管理層的手段了

匿名 提到...

因果混亂,將〝果〞無限擴大,故意將〝因〞delete。建議My Time應去接受一番邏輯訓練。

My Time 提到...

哈哈,每次討論都是一樣。找不到理據去反駁論點,便避開論點,重覆甚麼「因」果。是不是自以為有「正義」的理由,就可以做出為所欲為的行為? 就是這種思維、引起911事件、亦跟著美國大舉反擊。自以為祟高的理由就可以justify所有的行為嗎?如果行為真的沒有問題,為何要道歉?

My Time 提到...

再者,我的「學生」例子也有包括了「匿名」君所謂「因」- 「錯罰了同學」,不論例子中老師B真的有否錯罰了同學,學生A是不是可以理直氣壯用粗言在公衆地方責罵老師B呢?
其實這例子也正是我擔心這事件對學生影響的情況。

匿名 提到...

最劣的 "因" 就是警察公安化, 小學生看見大部份校長老師十分鵪鶉蛋, 勇敢的反而被罰, 心靈受到嚴重創傷

匿名 提到...

大家不妨參閱今日「主場新聞」一文:「分工合作,集體虐殺林慧思」。

匿名 提到...

退休及休假的公安如此迫害小民, 是吏治腐敗的徵兆.

My Time 提到...

對不起,「虐殺」林老師???她不是一舉成名,成為「勇敢」「仗義」的英雄了嗎?

匿名 提到...

退休及休假的公安, 以前稱為警察, 鮮聞參予政治表態的, 舊主子保持他們中立的形象, 功不可沒, 今天則視警察通則如無物, 催生民間的對抗英雄, 亂世的徵兆, 可能有港產劉曉波, 趙連海了

匿名 提到...

退休警察領導的香港行動都講過,他們不是因為林老師講粗口,而是因為她支持法輪公,所以需要不斷批判。換言之,即是日後市民見到法輪公被人當街打,都不要援手,否則會被人批鬥。

匿名 提到...

所以打擊林老師的行動一直沒有停, 要迫到炒魷為止, 這是典型的想殺一警百